解读《抚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3

《抚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行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抚州市实际制定的。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旨在保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保护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决策安全。

《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办法》规定了限额以下工程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择优的原则,实行发包人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发包活动,并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发包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第二章 发包方式

工程发包方式分为竞争性发包和直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应当采取竞争性发包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企业进行竞争性报价。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第三章 发包流程

发包人应当编制工程预算,依法依规确定符合项目需求的承包人资质条件,并对承包意向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备案。参与确定承包人集体决策的领导干部、项目主管及经办人员与承包意向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填报《项目承包人亲属关系备案表》。发包情况应在项目建设单位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政务信息公开栏同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变更

工程发包后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且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应当重新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及信息公告等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发包人应当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项一档”管理。发包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归入项目管理档案中。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工程项目发包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具体实施日期,各县(区)政府和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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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系统涵盖从工程预算编制、资质审核、招标公告、在线竞价到合同签订、项目监督等全流程,确保各个环节透明、高效。

2. 资质审核与备案:系统提供资质审核功能,确保承包意向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符合《办法》要求,并进行详细备案。

3. 亲属关系备案:系统内置《项目承包人亲属关系备案表》功能,领导干部、项目主管及经办人员可在线填写和提交,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4. 信息公开与反馈:发包情况可在系统内生成并同步发布到项目建设单位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政务信息公开栏,系统还提供反馈处理功能,对公告内容的异议进行及时处理。

5. 变更管理:系统内置变更管理功能,确保在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及时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及信息公告程序。

6.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模块,对发包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进行系统化归档管理,方便日后查阅和监督。

7. 监督管理:系统提供实时监督功能,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系统对工程项目发包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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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抚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可以参考官方网站的原文链接:抚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网址:http://www.jxfz.gov.cn/art/2021/6/19/art_79_3705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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