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3

淄政管办通〔2020〕10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

服务规范》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

 

 

 

 

淄博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  守法诚信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登记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自觉按章办事,坚持诚信服务,严禁欺诈行为。

(二)  公平竞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性评估、鉴定、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坚决遏制不正当竞争。

(三)  独立自愿原则。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介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事行业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服务所需要达到的职业素养,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三)诚信守法、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保密,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服务标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明确中介服务的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机构、合同、材料、工作程序、期限、文件、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中介服务禁止性行为、咨询途径、投诉渠道等基本内容。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服务规范,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开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服务,力争提前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五)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中介服务事项的规范和标准,编制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四、业务范围

    (一)咨询评价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工程造价、财务审计、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等文件编制服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  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服务。

(二)评估测量服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服务。

(三)论证与设计审查服务。水资源论证、海洋与渔业资源资产鉴定与评估、防雷设计审查等服务。

(四)检测服务。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等服务。

(五)其他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服务。

五、选取标准

(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可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选取:

1.一般中介服务事项。可在中介超市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类事项。可自行组织确定中介机构,也可在中介超市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3.工程招标代理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可自行组织确定中介机构,也可在中介超市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

(二)企业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选择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机构的,可根据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资质资格、信用评价等直接在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机构并签订合同。

六、服务承接与合同

(一)中介服务机构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均可进入本区域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二)收到委托业务后,应与项目单位及时进行对接,告知本单位的资质信息、业务范围、从业人员信息及相关市场服务信息,诚实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三)在签约承接业务前,了解委托项目的相关信息,对业务开展过程可能面临的风险宜进行评估预测并采取防范措施。项目存在需要本单位回避情形的,不得承接。

(四)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依法签订委托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名称和地址;

2.委托项目概况;

3.委托业务完成期限;

4.委托业务服务内容和范围;

5.双方权利与义务;

6.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方式;

7.委托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保密要求;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

11.其他事项。

七、办理时限与收费标准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要与项目竞价公告、竞价确认书内容一致。

(二)社会投资项目工作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八、项目实施

(一)承接项目后,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经济需求、项目单位管理要求等,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组,实施业务开展相关工作。由于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组关键成员的,要提前告知项目单位并征得其同意后,安排具备相应资格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代替。

(二)与项目单位做好对接工作,项目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资料,包括项目前期批复资料、技术经济资料、资金落实情况等,根据项目技术要求确需补充相关资料时,应正式通知项目单位。

(三)根据行业要求开展服务,项目组管理人员要统筹调度,各项工作要倒排工期,压茬推进,要积极参加项目单位组织的协调、推进、调度会议,开展或协助开展市场调研,与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协同配合,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

(四)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供技术资料,全程或配合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九、服务成果

(一)成果正式交付前,中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服务方案,对服务成果和质量等进行内部评估。

(二)与项目单位交流服务成果,并结合项目单位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提出应用成果和避免纠纷的初步对策、建议。

(三)按照合同要求向项目单位提供清晰和完整的服务成果。

十、服务评价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服务评价制度,对服务质量、进度、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等进行定期自我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成果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项目特点相匹配的程度,存在重大疏漏或错误的情况;

2.工作进度满足委托合同约定的程度;

3.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4.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工作质量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

(二)中介机构应建立外部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收集整理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审批部门等对服务质量、进度、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等指标的评价,并分析反馈意见,形成报告。

(三)中介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处理投诉的人员、处理方式,认真处理投诉意见,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十一、服务改进

中介机构应结合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结果完善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了解、分析、评价本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进服务管理的措施,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改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

   (一)定期评审服务质量方针、目标;

   (二)对服务中出现的不合格现象,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三)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对服务质量管理要求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审。

十二、负面清单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审批服务局核实确认后将其列入“黑名单”  ,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行为的;

    (三)扰乱竞价秩序或恶性竞争,故意压低价格中选后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四)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或谋求利益的;

(五)竞价成交后无故推脱或拒不承接委托服务事项的;

    (六)中选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或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人员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人员承揽业务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的;

(八)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九)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事项不报告,影响服务质量的;

(十四)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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