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中介超市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11 日
青岛市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行政审批中介超市建设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16〕14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是指采取中介机构网上入驻方式,依托市电子政务平台建立的为中介机构和申请人提供信息公示、服务选取、服务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是指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申请人或者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编委办负责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中介超市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规范中介超市业务流程,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
(三)市电政信息办负责中介超市开发建设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行业管理范围内中介机构数量、名称、资格资质等从业情况,组织中介机构报名入驻中介超市并对资格资质等进行审核,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入驻登记
第四条 开展下列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
(一)咨询评价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工程造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雷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方案等文件编制服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等评价服务;
(二)设计审查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等服务;
(三)评估测量服务。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勘察、工程测绘等服务;
(四)检测服务。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房屋质量检测、职业卫生检测等服务。
第五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资格;
(三)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需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 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业务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资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中介机构持报名材料,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中介综合服务窗口报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材料进行核对,并在中介超市办理入驻登记。
第八条 中介超市公示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资质资格、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信息,并为办事群众提供中介机构查询等网上服务。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资质资格、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信息的,需向中介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方可在中介超市予以变更。
第三章 中介超市的选取方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单位须在中介超市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可以根据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服务评价、资质资格等,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也可以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项目单位需在中介超市发布竞价公告,并登记以下信息:
(一)项目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
(三)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发布的竞价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告发布之日距中介机构报名竞价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竞价公告发布后,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获取有关公告信息并进行报价。报名竞价截止时间过后,中介超市不再接受报价。中介超市对网上竞价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竞价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规定的竞价起止时间内只能报价一次。中介超市按照“价格优先、信誉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当出现2个以上(含2个)相同最低价格时,原则上按报价时间先后确定1个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机构。
第四章 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中选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中选中介机构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中介超市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 项目单位提供服务。完成合同服务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服务评价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在中选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价”,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对外公示。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核实确认后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
(一)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质资格确认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五)恶性竞争,故意压低价格中选后,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六)中选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谋取利益的;
(八)不良服务评价记录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不作为等行为,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督查纠正,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