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济宁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六大专项行动计划》(济发〔2019〕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是指采取中介机构网上入驻方式,为中介机构和申请人提供信息公示、服务选取、服务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为申请人 提供技术性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按照“依法、效能、合理、自愿”的原则,建立市场开放、竞争公平、运行规范、监督有力、诚实守信、服务高效中介超市。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 据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规范中介超市业务流程,开发建设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运行维护、管理。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行业管理范围内中介机构的信用、资格资质等进行审核确认,并依法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中介超市的建立
第五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范围:
(一)咨询评价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工程造价、财务审计、工程设计、节能评估、林地征(占)用可研、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文件编制服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服务。
(二)评估测量服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及测绘等服务。
(三)论证与设计审查服务。建筑工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事项、水资源论证、防雷设计审查等服务。
(四)检测服务。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等服务。
(五)工程建设领域专家评审服务。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国家规定执业所需的资质资格;
(二)有提供中介服务应具备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及良好的执业行为;
(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鼓励拟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需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资质(格)证书(无资质规定的除外)及复印件一式 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业务授权代表、工作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持报名材料,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报名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中介超市办理入驻登记。逾期不核对的,视为无意见,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直接办理入驻。
第九条 中介超市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随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入驻登记。
第十条 入驻登记后,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中介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分配用户名,中介机构可查看相关信息,并参与中介超市的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中介超市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中介机构的经 营范围、资质资格、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等信息,为公众提供分类检索和服务比对等服务。中介机构变更上述信息的,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
第三章 中介超市的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用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单位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类事项。中介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可在中介超市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二)其他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在中介超市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可直接委托中介超市内的中介机构。
(四)PPP 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规定的,按我市 PPP 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本办法选取中介机构。
(五)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特殊项目,可按会议纪要确定的 方式选取。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项目方可根据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资质资格、信用评价等直接在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机构,也可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
第十四条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项目单位需在中介超市发布竞价公告,并登记以下信息:
(一)项目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二)项目名称、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
(三)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地址、项目基本情况 ( 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等级、业务范 围等内容,资质等级应选择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务所要求的最 低等级以上资质),无资质规定的除外;
(五)项目单位对特殊项目的要求及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需对发布项目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中介机构报价开始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项目公告发布后,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获取有关公告信息并进行报价。中介机构符合相关条件且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截止时间前登录中介超市进行报价,并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和不存在回避情形。在选取结束后发现中选单位未满足公告全部条件的,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项目单位调查确认,取消其中选资格,次低价单位确认为中选单位。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报价起止时间内只能报价一次,报价时间截止后,中介超市不再接受报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当出现2个以上(含2个)相同最低价格时,原则上确定报价时间靠前的中介机 构作为中选机构。
第十八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如参与报价的中介机构不足 3 家,则第二次发布公告;若第二次发布公告后参与报价的中介机构仍然不足3 家,低价单位确认为中选单位;如连续两次没有中介机构参与报价或符合条件的单位不足3家,由项目单位在中介超市中自行委托。
第十九条 报价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看中介机构报价信息,网上报价过程全程留痕、实时监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中选结果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项目单位在网上下载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加盖电子印章的《中介超市网上竞价确认书》,并在办理中介服务费用支付业务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确认书。
第四章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与中选中介机构在选取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登记。项目单位认为中选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不符合竞价公告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证属实的,取消中选资格,并视情暂停其1-6个月参与中选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清除。
第二十二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项目单位提供服务。合同服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分为项目信用评价和综合信用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在中选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10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规范、服务态度 5个要素分别按1-5星标准进行星级评价。优秀:25-23 星(含),项目信用评价得 2 分;良好:22-20 星(含),项目信用评价得 1 分;一般:19-15 星(含),项目信用评价不 得分;差:14 星以下,项目信用评价得-2 分。综合信用评价=基础分值+项目信用评价。其中各中介机构基础分值统一为 60 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信用评价为“差”且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无误的,认定次日起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综合信用评价排名前10%的中介机构,项目单位可在下一年度优先推荐其承接1个市政府重点项目及其他重要、紧急类项目。综合信用评价排名后10%的,认定次日起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中介超市内同一类别中介机构年度平均委托次数不足2次(含)或综合评价不能拉开档次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不再作为推荐项目和处理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除:
(一)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质资格确认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行为的;
(三)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谋 取利益的;
(四)中选后因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的;
(六)泄露项目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经查属实的;
(七)中选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或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 人员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人员承揽业务 的;
(八)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九)未按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的;
(十)因服务质量差,造成 2 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
(十一)因执业质量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暂停执 业行为,停止承揽业务的;
(十二)其他应当被评定为信用严重缺失的行为。
(十三)将中介信用评价管理加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中介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实行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信用信息核查和动态监管,综合信用评价、项目信用评价、中介机构“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自动归集至相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不作为等行为,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督查纠正;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程序书面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