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1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规范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商政办〔2015〕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问题,通过集中清理、严格规范、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缺乏法定设立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清理后保留或以后新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清单管理;政府部门所属、主管和举办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脱钩改制。

  (二)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反映强烈、与行政审批申请人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活动,着力解决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利益输送严重、垄断性强等问题。

  (三)清理规范。根据机构性质,分类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妥善处理脱钩改制相关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对缺乏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严格规范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四、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积极探索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四)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本级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中介服务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纳入清单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清单。全市各级审批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全市各级、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八)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20日)。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清理规范方案,连同填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市、县(区)审改办。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6年1月21日~2016年3月10日)。

  市、县(区)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规范中介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等。

  (三)编制公开阶段(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31日)。

  在审核规范、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县(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实抓紧抓出成效。市审改办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强化督促指导,推动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根据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细化明确清理规范原则、时间安排、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核准标准、审验程序、管理机制、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的措施、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强中介服务监管等,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清理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的政策意见并牵头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各审批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制定培育发展政策,会同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国资委等部门推进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会同财政局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研究制定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涉审中介服务日常管理的牵头、协调和考核工作,理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责任。民政局负责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工商局负责对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强化后续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保证清理规范的效果和质量,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工商、法制、监察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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