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审改办〔2021〕4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太原市行政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行政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附:《太原市行政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8月6日
太原市行政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依托市政务服务网建立的中介服务信息公开、自主选取、综合考评等服务的网上综合平台,为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行为。服务范围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中介超市的进驻和服务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以及运行维护工作,对中介机构入驻、选取、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中介超市,方便企业和群众择优选择。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须服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管理,形成统一、规范的从业标准。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具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及相应管理制度;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有固定场所,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能正常开展业务咨询和业务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第七条 中介超市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通过市政务服务网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五)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六)《中介超市入驻服务承诺书》。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申请资料信息,必要时可实地考察核验申请资料信息。审核通过后,在中介超市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入驻。
第九条 各入驻机构应当在中介超市公开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主要业绩、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项目、申请资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电话以及服务承诺内容等信息,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十条 各入驻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介超市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要严格行业自律,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禁止入驻机构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和入驻机构应共同维护在线交易活动规则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委托人不得对中介机构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中介服务规范的要求,入驻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规范化要求依合约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入驻机构对公布的信息及出具的书面成果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要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按照政务服务信息化要求,中介服务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成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行政审批部门可对入驻中介超市中介服务实行一事一评,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价。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入驻中介机构的评价直接关系到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的排名情况。具体考核细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一事一评情况对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定期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进驻条件的,可继续进驻;不符合进驻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接收并调查处理涉及入驻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标准、承诺内容及合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并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入驻机构涉及业务、人员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变更中介超市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