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开办〔2020〕21号
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项目为王”要求,进一步加快开发区项目建设进度,更好地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我们建设了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信息化和信用管理平台(简称中介超市)。现将《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执行。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2020年11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项目为王”要求,进一步加快开发区项目建设进度,更好地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就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超市,是指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信用管理平台,为委托人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承接中介服务提供便捷的网络信息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开发区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 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登记成立,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行业资质,提供相应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中介机构的进驻和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和考评,受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和退出申请。
第五条 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不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人应当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可作为项目审批中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结算依据。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委托人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性资金委托人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 审核进驻
第六条 中介机构向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入驻申请,区行政审批局审核相关资料。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经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入驻手续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与其业务范围相符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规范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
第八条 委托人需要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时,直接在中介超市平台上填写《中介超市采购服务公告》,网上推送给超市管理员,管理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并在中介超市发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要打印纸质《中介超市采购服务公告》,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送行政审批局存档备案。
第九条 采购公告中应明确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等要求、报名截止时间、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告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委托人对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中介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不受理现场报名。
第十一条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分为自主选择、随机选择和报价+随机选择三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自主选择:委托人的采购服务申请通过管理员审核后,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直接选取,签订合同后,委托人发布该中介服务项目的成交信息。
(二)随机抽取:委托人需在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报名时间和随机选取开始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随机选择,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即为中选中介机构,系统自动发布该中介服务项目的成交信息。
(三)网上竞价+随机抽取。委托人需在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服务价格。已报名的中介机构可以看到其他机构的报价情况,报价期间内中介机构可多次调整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价。报价时间截止后,最低报价仅1个的,则当前报价最低竞价者为中选单位;相同最低价超过1个的,则由系统随机选择,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即为中选中介机构,系统自动发布该中介服务项目的成交信息。
使用财政和国有资金选择中介服务的项目如连续两次发布公告无中介机构报名的,委托人可自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如连续两次发布公告只有1家报名的即为中选机构;有2家以上(含2家)报名的,采用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资金项目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方式不限。
第十二条 公开选取结果公布后,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服务结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宽进严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的原则,采取委托人评价星级与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信用相结合的方式,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中介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对中介机构项目报名、公开选取、合同签定、服务履约、结果登记、委托人综合评价6个环节进行自动记录;委托人对中介机构服务履约的质量、时效、态度、收费和规范等方面,按满意度对应1—5星的标准进行等级评价。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服务结果登记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不评价且无投诉的,视为弃权,信息管理系统默认为满意并评记3星。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入驻行政审批中介超市资格: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未经委托人同意,无正当理由服务履行时限超过合同约定的;
(三)对中介机构服务综合评价3次3星以下的(不含3星);
(四)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投诉的;
(五)违反合同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贿赂交易当事人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质确认,入住中介服务超市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破坏中介服务超市运营的。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超市管理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相关信息,泄露有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如有违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两年,由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完善调整,制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办法修订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