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德州市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和《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0〕14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研读办法要求,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德州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
2020年9月16日
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 号)和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0〕14 号)有关要求,结合《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9〕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按规则和程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专业性资料的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咨询评估类。包括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等。
(二)设计审查类。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等。
(三)测量调查类。包括综合测绘(含勘测定界、平面图测绘、不动产测绘等)、综合检测(含消防设施检测等)、取水退水监测等。
(四)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第三条 在德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中介清单建设
第四条 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不得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凡是应由审批部门办理或者部门间协作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管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第五条 公布事项清单。公布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附后),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时限、收费标准等要素。
第六条 严格执行清单。全面落实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第七条 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超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中介超市”专区,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备案资格。对新办或外埠进入的中介机构,即时接受备案申请实行准入。
第十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以独立法人名义入驻,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国家规定执业所需的资质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设备,具有提供中介服务所必需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执业行为。
(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从事或者特定时间内不能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在山东省内开展活动,愿意遵守中介超市相关规定的。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有相应资质要求的,需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意其进驻。中介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必须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以外,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 执业管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原则上要按照本办法制定的服务承诺与时间标准开展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和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时应及时、如实地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知道的信息,严格按照业务规范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期完成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执业应当做到:
(一)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
(二)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三)及时、如实地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知道的信息;
(四)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五)妥善保管项目建设单位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六)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评审评估事项和具体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评审评估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应按照物价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区间执行,不得任意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服务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服务结果需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二)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分包、转包、挂靠、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超范围承揽业务的;
(六)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的;
(七)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的;
(八)泄露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及相关个人信息的;
(九)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
(十)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降低服务质量,损害项目建设单位利益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核实确认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将其列入 “黑名单”,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有关信用平台,按照上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行为的;
(三)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扰乱竞价秩序或恶性竞争,故意压低价格中选后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的;
(六)中选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或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人员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人员承揽业务的;
(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八)其他应当被评定为信用严重缺失的行为。
予以清退的中介机构自清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十九条 按照行业分类的原则,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建立行业诚信档案。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事项办结后10日内,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收费等要素进行星级评价。
第二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中介超市的统计数据作为信用考评的重要依据,信用考评信息将在“中介超市”专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行政审批部门应接受各方对考评信息的申诉,对于申诉内容正当且符合事实的,审批部门应予以采纳并调整考评信息。
公示期已过及申诉处理完毕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将考评结果在“中介超市”专区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参照执行。